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涌誠律師
羅秉成律師 郭怡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