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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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7年度執字第398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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