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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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保險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雲選任辯護人郭錦茂律師被告曹巨明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 律師被告 陳凱聲 選任辯護人 黃子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第八一七二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四九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晏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