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犯竊盜罪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一次,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月、7月、1年及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五日內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