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19號、97年度執字第16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其已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收受保證金通知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傳票回證、拘提結果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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