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9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俊宏損壞他人之數位相機,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罰金
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又被告於97
年間曾因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並於97年12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拘
役40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
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請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