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892號聲明人 孫勤勵 被繼承人 孫樹恩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孫樹恩(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孫勤勵於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並簽名及蓋章(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同)。
二、提出聲請人孫勤勵之印鑑證明。
三、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四、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各1紙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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