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8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543號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於96年12月28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8日以97年度訴字第43
5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97年9月8日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4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16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2107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6年11月12日確定,上開案件經移送合併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6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09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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