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王尚義
王尚勇 即 齊榮蘭 之. 王月菊 即齊榮蘭之. 王尚智 即齊榮蘭之.相對人 林振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王尚勇為聲請人齊榮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齊榮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尚智、王月菊、王尚勇,有聲請人所提之齊榮蘭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年8月26日桃院永家慶100年度(慶行政)字第9號函、100年11月8日桃院永家慶100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21號案卷查明屬實。而其中繼承人王尚智、王月菊業已聲明承受訴訟,惟繼承人王尚勇則聲明不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得順利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王尚勇為聲請人齊榮蘭之承受訴訟人與王尚智、王月菊共同續行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