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上訴人 吳碧玲 (即 周呂彪 之承受訴訟人)
周復 (即周呂彪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上訴人 周華 (即周呂彪之承受訴訟人)
周朔 (即周呂彪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谷小蓉 被上訴人 宏恩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善和 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 律師
林天財 律師 張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