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50號原告台北市神明會公業 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 林松助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被告 吳添成 即 吳上焞 之.
陳銘鈴 即吳上焞之. 吳世郁 即吳上焞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
徐揆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即補繳新臺幣75,036元,此項裁定已於同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同月12日答詢表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