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逸修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一百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逸修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易字第989號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惟因被告之犯罪嫌疑尚待究明,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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