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05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進澎 訴訟代理人 陳吉文 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定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定芳為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他造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偉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李定一 ,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0年10月18日變更為李定芳,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院卷第53-55頁),本件訴訟承序因之當然停止,惟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定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為他造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5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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