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瑞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瑞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瑞小字第四九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 瑞芳 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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