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