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芳蘭
劉明峯 送達代收人葉芳蘭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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