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