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王忠傑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王瑜慧 與被告吉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主張其係其他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案情進行情形,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代位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有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經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