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煜揚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煜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煜揚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9月、3月(2次)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39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