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展延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938號聲請人 鄭炯資 代理人 陳絲倩 律師
吳霈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鄭洋光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洋光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於美國死亡,聲請人因疫情影響不克及時返回台灣,且辦理遺產相關手續應備文件大多須由台灣駐外館處驗證,目前均暫緩辦理或延長審理期間,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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