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4號原告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指揮官陸軍中將)訴訟代理人謝坤展
程詒文林季萱(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泓志 、 江雨庭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