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慧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慧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廖慧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4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中。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8096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9罪、1年10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後被告上訴最高法院,經該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0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4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3年2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109年9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90180966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809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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