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秘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秘聲字第8號聲請人 鄒博丞 (原名: 鄒永烽 )
謝炘穎 翁宗震 (原名: 翁偉哲 ) 朱威 丞相對人 李育錚 律師
王士豪 律師 廖友吉 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聲請就104年度院保第787號隨身硬碟及光碟等卷證,對相對人即聲請人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三、經查,本件係對聲請人自己之辯護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非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