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瑞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一晴蔣佳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向債務人蔣佳芬請求債權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