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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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洪岳旭 被告 陳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而該建物占用面積為4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
000元(計算式:3800×40=152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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