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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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陳金長
陳上儀 陳宗孝 黃鍾春香 陳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告陳東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93,120元(0000000+400000+400000+817585+524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