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手續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手續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佰 肆拾壹萬零玖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參仟伍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伍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肆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