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0一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訴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聖公媽廟前,告訴人乙○○所擺設之攤販,竊取花生糖及瓜子各二包,價值一百六十元,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為告訴人乙○○發覺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線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