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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