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李丕基
兼訴訟代理  李丕準
人           弄4號14樓
原   告  李丕榮
       李台紅
被   告  李丕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店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延續前案即本院102年度
店簡字第622號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又前案即本院1
02年度店簡字第62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以兩造間
應繼分爭議部分,現正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
記事件審理中,且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上開繼承登記等事
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是否成立為據,
其結果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民國103年5月20日
裁定在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86號判
決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檢閱屬實,爰依原告李丕基等
聲請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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