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恩惠
法定代理人  謝英敏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惠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015號審查表乙
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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