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郭曜瑝 (原名: 郭志男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利息┌──┬─────┬──────┬──────┬───────┐│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8%│││49,807元│月28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8年8│逾期第一個月當│││49,807元│月28日起│月31日止│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最高以三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