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4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心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85,494元│94年3月27日起│15.62%│暨自9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230,745元│94年4月3日起至│17.62%│暨自94年5月4日起至94││││110年7月19日止││年11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62,自94年│││├───────┼────┤11月4日起至110年7月││││110年7月20日至│16%│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清償日止││3.524,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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