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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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協志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協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協志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並於民國99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協志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以98年度審簡字第59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98年度審訴字第9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前開部分復以99年度聲字第3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
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9年3月1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1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11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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