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信亮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珮慈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修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謝美蘭 聲請人即債權人 薛玉英 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育材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萬斗 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碧芳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麗美 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明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珮慈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修德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謝美蘭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玉英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育材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信亮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萬斗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碧芳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美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明全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