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劉邦成
羅銀英 劉詩涵 劉奕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劉邦成部分: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二)原告羅銀英部分:2,332,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
(三)原告劉詩涵部分: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四)原告劉奕謙部分:899,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