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尊元
楊文斐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6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鄭尊元犯業務交付供偽造信用卡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文斐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編號1、13、18號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共參張及如附表編號1、13、18、19、21、23、24、26、27、28號簽帳單上之偽造之署押共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楊文斐前於民國(下同)95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4年度簡字第2980號判決、95年度上更一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7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2罪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㈡、 任世祥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成立以側錄信用卡內碼,偽造信用卡並盜刷得利之集團。鄭尊元在高雄縣旗山鎮久井加油站任職,其業務為客人加油、收款等,為從事業務之人。任世祥於97年9月間,將側錄機交給鄭尊元,由鄭尊元利用為客人加油之機會,側錄如附表所示持用信用卡加油之被害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所得信用卡內碼資料交付予任世祥,偽製成信用卡,並約定每側錄1筆信用卡內碼資料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元。
㈢、任世祥將側錄之信用卡內碼製成偽卡後,再與楊文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之犯意聯絡,由楊文斐假冒信用卡之持卡人,於如附表編號1、13、18、19、21、23、24、26-28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盜刷購物,並在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簽「 林志明 」、「 吳志文 」、「 李明宜 」等署押,再交付上開簽帳單予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之刷卡消費,而分別交付楊文斐盜刷之物品,均足生損害於各特約商店、被偽造署名人、發卡銀行及信用卡之交易安全,得手後楊文斐可抽取當日盜刷金額之1成作為報酬。嗣經遭側錄信用卡內碼之久井加油站收單臺新銀行員工 吳旻聰 發現遭側錄之情形,並報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鄭尊元、楊文斐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尊元、楊文斐於警詢、偵訊及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任世祥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㈢、證人吳旻聰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久井加油站員工97年9月排班表、及各銀行通報遭冒用卡號及商家一覽表各1份。
㈤、附表編號1、13、18、19、21、23、24、26、27、28號之簽帳單影本各1張。
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
四、論罪:核被告鄭尊元所為,係犯刑法第204條第2項之業務交付供偽造信用卡之電磁紀錄罪;核被告楊文斐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楊文斐於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楊文斐與共犯任世祥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楊文斐就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3罪間,係基於以偽造信用卡刷卡消費之單一犯罪決意,而施行一刷卡消費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論處。另被告鄭尊元多次以側錄機側錄被害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後,再將側錄所得之資料交予另案被告任世祥之行為,及被告楊文斐如附表如附表編號1、13、18、19、
21、23、24、26、27、28號所示多次持偽造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舉動,乃於極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按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以強行分開,從而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又被告鄭尊元為加油站之員工,利用其工作之便,於加油站客戶以信用卡刷卡結帳之際,以側錄機側錄被害人之信用卡資料,應依刑法第204條第2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楊文斐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所為,均危害信用卡交易秩序,侵蝕遭盜刷信用卡之被害人之經濟基礎,亦有損於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以及被害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被告鄭尊元之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附表編號1、13、18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共3張,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沒收,如附表編號1、3、18、19、21、
23、24、26、27、28號所示簽帳單上之偽造署押10枚,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28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04條第2項、第201條之1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205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於100年2月17日裁定更正)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引用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04條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盜刷時│特約商店│真卡持│卡面銀行│刷卡金│偽造署│盜刷人│││間││有人│(卡號)│額│押││├──┼───┼──────┼───┼────┼───┼───┼────┤│1│971002│華歌爾-佳儷│ 謝德光 │第一(46│19000│林志明│楊文斐│││17:32│貨有限公司(││00000000│││││││臺南縣新化鎮││084205)│││││││信義街189.│││││││││191號)││││││├──┼───┼──────┼───┼────┼───┼───┼────┤│2│971002│ 家樂福 -台南│ 徐華英 │友邦(55│8915│吳志文│真實姓名│││13:13│中正店(臺南││00000000│││不詳之人││││縣永康市中正││196344)│││││││南路358號)││││││├──┼───┼──────┼───┼────┼───┼───┼────┤│3│971002│台南愛買(臺│同上│同上│9952│吳志文│同上│││13:25│南縣永康市中│││││││││正南路533號│││││││││)││││││├──┼───┼──────┼───┼────┼───┼───┼────┤│4│971002│同上│同上│同上│10244│ 王怡銘 │同上│││13:32│││││││├──┼───┼──────┼───┼────┼───┼───┼────┤│5│971003│大潤發佳里店│ 鍾淑美 │中國 信託 │13980│吳志文│ 吳尚明 或│││13:20│(臺南 縣佳里 ││(000000│││ 吳軒州 ││││ 鎮同安寮 80之││00000000│││││││2號)││81)││││├──┼───┼──────┼───┼────┼───┼───┼────┤│6│971003│同上│同上│同上│8960│吳志文│同上│││13:36│││││││├──┼───┼──────┼───┼────┼───┼───┼────┤│7│971003│同上│ 王金城 │聯邦(45│23400│ 王國益 │同上│││13:18│││00000000│││││││││462807)││││├──┼───┼──────┼───┼────┼───┼───┼────┤│8│971003│同上│王靖淑│元大(51│24000│王國益│吳尚明、│││19:59│││00000000│││吳軒州、││││││149604)│││鄭○義│├──┼───┼──────┼───┼────┼───┼───┼────┤│9│971003│同上│同上│同上│9672│王國益│同上│││20:11│││││││├──┼───┼──────┼───┼────┼───┼───┼────┤│10│971003│同上│同上│同上│9672│王國益│同上│││20:15│││││││├──┼───┼──────┼───┼────┼───┼───┼────┤│11│971003│同上│同上│同上│3187│王國益│同上│││20:20│││││││├──┼───┼──────┼───┼────┼───┼───┼────┤│12│971003│家樂福-台南│同上│同上│13980│王國益│同上│││21:01│中正店(臺南│││││││││縣永康市中正│││││││││南路358號)││││││├──┼───┼──────┼───┼────┼───┼───┼────┤│13│971004│大潤發 湳雅 店│ 許正坤 │元大(40│9164│吳志文│楊文斐│││15:52│( 新竹市湳雅 ││00000000│││││││路97號)││022303)││││├──┼───┼──────┼───┼────┼───┼───┼────┤│14│971004│同上│ 林育正 │元大(51│35900│吳志文│真實姓名│││15:41│││00000000│││不詳之人││││││65905)││││├──┼───┼──────┼───┼────┼───┼───┼────┤│15│971004│同上│ 藺湘雅 │元大(55│35900│ 林竹吉 │同上│││15:57│││00000000│││││││││672003)││││├──┼───┼──────┼───┼────┼───┼───┼────┤│16│971004│同上│同上│同上│35900│林竹吉│同上│││16:06│││││││├──┼───┼──────┼───┼────┼───┼───┼────┤│17│971004│大潤發內湖二│ 李麗娟國泰世華 │2988│李明宜│同上│││18:30│店(臺北市舊││(000000│││││││ 宗路 1段188號││00000000│││││││)││07)││││├──┼───┼──────┼───┼────┼───┼───┼────┤│18│971002│大潤發湳雅店陳周德 │渣打(54│39900│李明宜│楊文斐│││19:46│(新竹市湳雅││00000000│││││││路97號)││666140)││││├──┼───┼──────┼───┼────┼───┼───┼────┤│19│971002│同上│同上│同上│7926│李明宜│楊文斐│││19:54│││││││├──┼───┼──────┼───┼────┼───┼───┼────┤│20│971002│BLUESTAR(│同上│同上│1620│李明宜│真實姓名│││20:07│臺南縣新營市│││││不詳之人││││健康路251號│││││││││)││││││├──┼───┼──────┼───┼────┼───┼───┼────┤│21│971002│大潤發 忠孝 店│同上│同上│7959│李明宜│楊文斐│││20:28│(新竹市忠孝│││││││││路300號)││││││├──┼───┼──────┼───┼────┼───┼───┼────┤│22│971002│同上│同上│同上│11727│ 李怡銘 │真實姓名│││20:38││││││不詳之人│├──┼───┼──────┼───┼────┼───┼───┼────┤│23│971002│同上│同上│同上│13980│李明宜│楊文斐│││20:52│││││││├──┼───┼──────┼───┼────┼───┼───┼────┤│24│971002│ 遠百愛 買新竹│同上│同上│6240│李明宜│楊文斐│││21:12│店(新竹市公│││││││││道五路2段469│││││││││號)││││││├──┼───┼──────┼───┼────┼───┼───┼────┤│25│971002│同上│同上│同上│12366│李怡銘│真實姓名│││21:21││││││不詳之人│├──┼───┼──────┼───┼────┼───┼───┼────┤│26│971002│家樂福竹北店│同上│同上│8186│李明宜│楊文斐│││21:46│(新竹縣竹北│││││││││市○○○路89│││││││││號)││││││├──┼───┼──────┼───┼────┼───┼───┼────┤│27│971002│同上│同上│同上│6286│李明宜│楊文斐│││22:00│││││││├──┼───┼──────┼───┼────┼───┼───┼────┤│28│971002│WELLCOME頭份│同上│同上│3295│李明宜│楊文斐│││22:38│店(苗栗縣頭│││││││○○○鎮○○路│││││││││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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