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
丑○○己○○丙○○庚○○子○○甲○○辛○○丁○○寅○○癸○○戊○○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孫志鵬 律師 徐萍萍 被告壬○○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三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曾玉英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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