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69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于德 法定代理人 莊東雄
賴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承紘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