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號抗告人 林君伍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偉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法所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0條分別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就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函請限期補正,該函於104年2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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