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8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裁判案由:補助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8號原告 吳榮宗 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表人 劉勝元 訴訟代理人 鄭婷之 陳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因補助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