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怡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怡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