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股)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 王興旺 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適任王興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為同一人)。
四、請提出前開適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表示同意擔任王興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五、請提出王興旺之親屬同意由前開人選分別擔任王興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六、請陳報鑑定醫院。
七、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