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審認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及其真正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6日通知其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2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依期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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