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6號上訴人 陳冠廷 即原告
陳武敬 前列陳冠廷、陳武敬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上訴人 陳柏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計算式如下:00000000×2/5=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萬肆仟 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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