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62號上訴人 鄭明生
鄭鳳池 鄭進生 鄭石路 被上訴人 許嘉彬
許嘉坡 許乃文 林烜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62號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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