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金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宏琪 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8,46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