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司雄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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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王雲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1年7月1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上開住所
高雄市○○區○○路○○號,於101年7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
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