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647號
原 告 張銘豐 (即合心殯儀.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
被 告 林國財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1年度北簡字第2647號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反
訴,致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
圍,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邱筱涵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李美燕
法官邱筱涵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