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一千八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